为普及法律通识,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在现代商业社会的舞台上,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稳定运营与发展离不开股东出资这一重要环节。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资本的来源,构成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石,更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重要保障,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随着新《公司法》实施,股东出资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新变化、新风险,处理不慎便可能引发纠纷,这不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还可能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本期《法通识》将深入剖析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10个常见问题,对相关法律要点进行解读,以期提供有针对性的实用指导。
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情形下,其基本流程环节可用以下示意图来概括展示:
伴随着股东出资的各个流程环节,可能还存在各种风险。根据流程节点来看,有以下方面值得注意:
为充实公司资本、提高资源配置,近年来公司法实践中对股东出资形式采取逐渐放宽的态度。新《公司法》明确股东可用于出资的财产形式有6类,即货币出资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5类非货币财产出资。2025年2月10日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针对货币出资,可以使用我国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外币出资,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三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此类财产例如不可买卖的文物、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 四是出资人应当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如果出资人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且同时满足《民法典》第311条的条件,公司可以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在原始设立的情形下,善意的判断应以其他发起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为标准);
在时间节点上,估价并非以公司设立时或出资期限届满时为基准点,而是应以非货币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的时间点为准,且这一节点亦为财产贬损风险由出资股东转移给公司承担的时间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出资人不承担财产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贬值的责任。
在价值评估上,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高估会导致虚增公司资本,损害债权人利益;低估则会损害股东利益,还会导致税收的流失。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法院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承担评估作价的机构需注意,如果提供虚假材料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因其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过错推定的赔偿责任。
从过去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股权和债权可以出资。新《公司法》新增股权和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回应了长期以来的实践需求。
确保债权的真实性,避免出现虚假债权出资的情况。实践中,串通虚构债权较为常见,针对这类情形,可以参考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民法原理,如果公司因合理信赖虚假债权外观而接受出资,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债权虚假,债务人则不得对抗公司请求其清偿相应债务。
关于股东债权与股东出资义务能否相互抵销,需要根据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是否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等资信状况,并综合考虑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因素加以判断,避免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此外,债务人的资产状态、支付能力及履行的意愿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出资债权的实现,为了避免出资债权存在不可实现的风险,可以采取特别约定的方式对出资股东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认缴期限作出了原则上五年限期的规定。在具体如何确定股东出资期限时,需要结合公司登记设立时间作以下区分:
(1)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对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如何“逐步”调整至规定的期限以内,设置了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即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对于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如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在30年以上、公司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等情形),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公司及其股东应当配合提供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如果公司拒不调整,对于其登记或备案申请,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2)2024年7月1日后登记设立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2条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除了需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以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既包括因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还包括公司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权进行催缴、失权等带来的损失。
需注意的是,虽然本次修法删去了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但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或者合同中约定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还应当对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则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情形限于公司成立前未按照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作为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两种情形。
(2)连带责任范围限于“设立时应实际缴纳的出资但出资不足的部分”,不包括对设立时认缴但在公司设立后才需要实缴的出资。
(3)连带责任主体限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不包括公司设立后受让股权的股东及增资加入的股东。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确保公司资本充实。董事会如果未履行核查或者催缴义务,那么“负有责任”的董事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这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因此应按照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构成该行为的前提是公司已成立,股东出资已成为公司资本,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也已到位。在行为要件的具体认定上,一方面,需满足以下形式要件之一:
另一方面,还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若仅满足形式要件,但不满足实质要件,则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违背了法定资本原则,侵害了法人独立财产权,危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其性质应为侵权行为。因此,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举证时应按照侵权关系的证明标准(即侵权行为、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展开。
需注意的是,在赔偿责任承担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既包括因抽逃出资占用公司资金造成的利息等占用成本,也包括因抽逃出资后公司资产不足错失机会利益、陷入经营困境等产生的损害。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4)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新《公司法》建立了全面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加速到期的节点不再局限于达到破产标准。根据新《公司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己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对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明确作出了规定。因此,该规定施行后,债权人无需就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进行举证,客观上加强了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对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应同时满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三个要件,并以到期债权经过催讨后无法完全清偿的事实状态为判断依据,包括公司经催讨仍未清偿、经强制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等客观状态加以判断。
股东可以在未届出资期限时进行股权转让,但发生纠纷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2024年7月1日后发生的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而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例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公司无力清偿负债情况下,以明显不符常理的交易条件(包括明显不合理的对价,未交付公司公章、营业执照以及资产等事宜),向明显不具备缴纳出资能力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如果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虽负有债务但无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时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且受让人也不存在明显缺乏缴纳出资义务能力的情形,该股权转让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认定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股东转让股权并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应承担出资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了失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失权指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按规定向股东书面催缴出资并可载明自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1)适用的条件是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缴纳出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2)决定机关上,股东是否失权由董事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书面催缴书可以采用纸质方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方式。
(4)股东失权的范围限于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除非完全未缴纳出资,否则不及于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
(5)对于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经减资后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6)救济方式上,股东对失权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应以公司作为被告。需注意,此处规定的是“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而非“通知发出之日”。超出法定起诉期间的,股东还可以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就失权的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除必要的印刷、邮寄的成本费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人 收取其他费用与有关规定精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关于您提到“招标代理要求获取招标文件需支付300元的费用才可下载”的问题,建议您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您问题中提到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勘察与设计招标相关工作。若工程建设工期紧迫,需提前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可先行单独就勘察设计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第(十)点有关规定,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六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4〕161)第八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该办法第九条对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做了规定。同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第二点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目录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 您方提到的电厂及码头项目若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情形,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第(十)点有关规定,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4〕161)第八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该办法第九条对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做了规定。同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第二点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目录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 您方提到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咨询服务类项目,若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情形“(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您所述项目需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对《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闽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答: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注册并通过信息采集审核,以上步骤建议考试报名前完成。考试报名期间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进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模块,按系统要求和流程进行报名,经系统审核通过后进入缴费环节。
答:报名及上传资料的时间:2025年6月13日—7月2日12:00;缴费截止时间:2025年7月2日18:00。
请广大考生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在2025年7月1日12:00前完成报名信息填写,以免影响考试报名。
缴费之前,考生须仔细核对本人所有报名信息,并对本人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旦缴费成功后,不得修改报名信息,不允许增加、修改、变更考试科目,不得申请退费。已在网上提交报名订单但未成功缴费的,视同放弃考试报名。
答:自2025年5月12日起,不再要求会计人员提供以往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全国平台将以弹窗方式提醒会计人员确认,当前从事会计工作证明须按全省统一模板填写(模板直接在全国平台里的“会计工作经历证明”右上角下载或到各设区市财政局官网下载),会计人员对其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会计人员填写内容为准,不需要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答:(1)报名信息待审核的考生直接点击页面下方的“修改信息”修改后重新提交。
(2)已通过审核且未生成缴费订单的考生可以点右上角“重新报名”填写资料并提交,等待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网上缴费并完成报名。
(3)已生成缴费订单且未支付的考生,如确需修改报名信息,可以联系属地财政部门退回,然后重新提交报名信息并等待审核。
答:考生的中级考试地点为填写报考信息时所选的报考地,同时在系统上传的“属地证明”材料应由报名点区县级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若上传的材料与所选的报名点不相符,导致审核不通过,考生应修改信息重新选择报考地市+报名点。考试地点具体可在报名页面左下角“报名信息查看-报考地市”或“报名表打印-考区名称”查看。
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所有考生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如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证书签发机构将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严重者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2)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在职在岗的人员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外籍人员在境外的会计从业经历,可计入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答: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规定,“第二学士学位”是指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校,按照招生计划,经统一考试后录取进校学习的一种培养方式,学制一般为二年,招生对象主要是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完成“第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由学校发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其学历层次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双学位”有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等学位授予形式,一般是高等学校在教学改革中,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知识面,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的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辅修另一学科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同时获得辅修专业学科的学士学位,不单独发放辅修或双学士学位证书,其学历层次仍为大学本科。因此,“双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不能按第二学士学位报考。
答:报名照片的要求为:清晰、完整、近期的标准证件照,jpg格式,大于3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px,白、蓝、红色背景均可,推荐使用白色背景,模糊、刘海遮眉、非正面、戴眼镜、戴帽子等照片不允许上传。报考人员需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考生在全国统一平台上传的照片作为考试的准考证照片,也作为会计专业资格证书的照片。请务必严格按照要求上传照片,缴费成功后,报名照片一律不得变更。
答:考生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如使用内地居民身份证报考则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答:港澳居民使用本人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报考;台湾居民使用本人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报考。外籍人员可以在全国统一平台注册账户,证件类型选择“护照(外国)”,注册成功后如无法用支付宝进行实名认证,可以上传护照正面、反面以及本人手持护照的人像照片,由后台通过实名认证审核后即可正常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报名,在中国境内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境内学校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其他人员在其境内居住地报名。
答: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内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会计博士专业学位的人员,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可免试《财务管理》科目。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应在5月12日-6月25日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点击下方服务大厅——考试服务——免试申请模块提交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免试。注意只有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才可以提交免试申请,2024年度已提交免试申请并经审核确认的人员,无需再次申请。
答:考生在全国统一平台报名资料审核通过后即进入网上缴费阶段,点击“生成订单”,确认相关提示后点击“支付”按钮,网页将自动跳转至“江苏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该平台支持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
答:依据苏价费函〔2011〕30号文件规定,我省会计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60元。
(2)考生在进行网上支付时,应注意保护好银行卡卡号和密码,注意卡内资金安全;
(3)如果因为种种原因网上支付没有成功的,考生可点击报名系统中“支付”按钮重新支付,但请注意不要重复缴费。
(4)请考生谨防代报名、代登记、虚假登记等诈骗机构,以防个人信息泄露及遭遇诈骗。考生在非官方网站报名均无效,报名数据我省考办不予承认。考生在报名期间遇到问题时,可向各市、县财政部门咨询。
答:完成网上缴费后,考生须回到考试报名页面,报名状态显示为“√报名成功”字样,即表明网上报名成功。
答: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根据系统提示选择是否下载打印电子发票,各地财政部门不再提供纸质票据。如忘记打印,后期可下载“苏服办”APP,登录后点击“江苏省财政电子票夹”,下载相应的电子票据。
答: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5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我省不统一征订考试用书,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操作提示自愿订购或者通过正规书店购买。
答: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考场号等信息由财政部全国编场系统自动分配。请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打印准考证,以免错过考试时间。
答:江苏省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9月5日。报名成功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网址:)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考试当天须携带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带本人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才能正常参加考试。身份证件即将到期的考生请提前做好补换证工作,需携带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答: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将于2025年10月31日前公布,考生可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查询,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可向报名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并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答:因中级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纸质证书申领时间约为当年考试成绩公布6个月后,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考生可关注各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信息。2025年度中级资格证书发放采取邮寄到付的方式,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统一从南京送达至考生本人签收。
答:有的,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官网()每年会发布当年考试操作说明、答题演示和模拟答题,考生可以考前进入模拟系统操作演习。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电子邮箱:br/>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116室技术支持电线
启动ID. 与众梦幻试驾之旅,秘籍在手说走就走!从预约快车道到门店寻宝图,再附上试驾小攻略与惊喜礼包,让你的试驾之行既刺激又满载而归!
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所在地等,选择感兴趣的车型和试驾时间。
ID. 与众 拥有5种颜色,影黑、晨金、拂晓灰、暮蓝、朝白,等你从中邂逅心动的色彩,开启安全与舒适兼具的汽车生活。
1、部分城市推出购车补贴政策,前往惠购车平台查询详细信息,抓住购车良机。
2、有些品牌会在特定时间段,如店庆、节假日,推出限时折扣活动,部分车型直接降价销售,折扣力度可达数万元。
3、在太平洋汽车等三方汽车平台上能享受到一系列与ID. 与众购车相关的优惠活动,如预约试驾的现金红包福利。
2、通常允许1-2名亲友同行试驾,但仅登记驾驶证者有权驾驶车辆,儿童需配备安全座椅(部分ID. 与众门店可提供)。
家人们,参考这些信息,大胆冲ID. 与众试驾预约,超棒试驾体验等你解锁!
正值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周活动期间,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学校和家长的期望,他们可能面临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又会作出怎样的回答?一起来看法官们怎么说——
在日常生活中,中小学生可能会遇到多种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他们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他们的未来发展。那么,这些问题具体有哪些?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校园欺凌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如果学生遭受欺凌,学校和家长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网络暴力也是中小学生可能遇到的问题之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学生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根据《网络安全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侮辱、诽谤、威胁他人等行为。如果遭受网络暴力,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隐私权保护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民法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学校中,老师和学生都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随意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此外,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根据《刑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是未成年人,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实际案例中,法官们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行为人的年龄、家庭背景等因素,作出公正的判决。例如,在一起校园欺凌案件中,法院不仅判决施暴者赔偿受害者,还要求其接受心理辅导,帮助其改正错误。
那么,作为学生和家长,应该如何预防和应对这些法律问题呢?首先,学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家长应当与学校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最后,学校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未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相信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将会更加全面。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来源:新华社(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处理) 编辑/袁小敏 执行主编/何华琳 主编/罗莎 终审/黄林
【互动话题】:你认为应该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保护?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想要试驾长安启源E07汽车吗?赶紧收藏这份全面指南吧!它详尽地覆盖了预约渠道、门店详情、试驾须知以及精彩优惠活动,一站式满足您的所有需求!
1、官方APP:打开长安启源E07官方APP——搜索“长安启源E07汽车”或“试驾”——浏览并选定车型——点击“预约试驾”——填写个人信息及预约时间——确认并提交预约。
2、4S门店预约:前往长安启源E07汽车线下门店——向工作人员表明试驾意向及车型兴趣——工作人员提供专业车型介绍——协助完成试驾预约——提出疑问并获取解答。
3、车展展会:关注长安启源E07参展车展信息——到达现场后,向工作人员表达试驾意向——工作人员将提供车型介绍并协助完成试驾预约。
4、合作渠道预约:访问与长安启源E07合作的知名汽车平台(如太平洋汽车网)——搜索并选定心仪车型——进入车型详情页面——按照提示填写预约信息——完成平台注册或登录——等待并接收预约确认信息。
下方是长安启源E07经销商门店的详细信息,立即联系门店,享受他们的专业服务,开启您的体验之旅吧!
第一家:乌鲁木齐融厚天和长安欧尚,他们的门店联系电线、确定自己是否满足试驾要求,如驾驶证是否满一年,年龄是否达到要求,并准备好身份证和驾驶证。
1、长安启源E07部分门店会提供试驾礼品,如积分、会员卡等,具体可咨询当地经销商。
如果您发现某个邮箱已经被注册,请您用其它有效邮箱注册智联帐户。
请查看您的简历是否填写完整。您必须填写了个人信息、自我评价和求职意向后才可以发送简历。为了获得更多的面试机会,建议您认真填写工作经验和教育背景。
随着小家电的兴起,其外观样式和色彩也越来越多样化,对于小家电的颜色要求也越来越多,那么在注塑过程中如。
参见各类预付费装置的插卡故障提示及处理。